发布日期:2023-11-14 |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遂宁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监督、信息反馈与公开等流程管理,完善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与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为货币形式,主要为直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上级红十字会、外市红十字会转拨捐赠款;县级红十字会汇缴捐赠款。
第三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 捐赠资金核算会计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捐赠票据管理按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的要求执行。出纳在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申购并进行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和票根归档管理。
第五条 捐赠资金接受
(一)依法在民政局申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按要求开设专户对捐赠资金接受、使用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捐赠人可通过网络支付、现场捐赠、转账捐赠等方式捐赠。市红十字会加强与捐赠人沟通,了解其捐赠信息和意愿, 捐赠人对捐赠资金用途、受益人等有限定要求的,应提供捐赠意向书(函)或在汇款备注中说明。市红十字会及时向捐赠人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及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开具。
(三)以下捐赠,红十字会不予接受,已经到账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1.资金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
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的。
6.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六条 捐赠资金统计
按时做好各类捐赠收入的统计汇总工作。常态下每月统计一次,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期,每日或按规定时间内统计。
捐赠款项未注明捐赠意愿的,按非定向捐赠接收。在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捐款备注信息未注明捐赠意愿的可视作为该灾害(突发事件)的捐款。
第七条 捐赠资金核算
(一)专账核算
捐赠资金采取独立账套、专账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银行费用和经党组会批准后的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公益事业支出。
(二)专人管理
捐赠资金的日常核算由会计负责,对出纳交接的单据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定期对账,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严格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捐赠资金使用
(一)市红十字会应当将接受捐赠的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的捐赠资金,应当及时用于救援救灾活动。
(二)市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且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三)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并设立专项基金的,经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可依法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并在专项基金项目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使用和列支额度。实际成本包括为执行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聘用项目执行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资金审批按《遂宁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十八条执行。
(五)资金拨付
1.定向捐赠资金的拨付。由各部(室)提交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转拨给指定捐赠对象或所属红十字会。
2.非定向捐赠资金的拨付。紧急阶段可作为紧急资金拨付使用,非紧急阶段用于灾后重建或其他援助项目,按上级部门或党组会批复方案,相关部(室)提出用款申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下拨。
3.各项拨款业务,必须齐备相关资料,包括捐赠函(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等。
4.转拨或下拨的捐赠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用款单位,不得滞留。如遇会领导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签署的,业务部(室)负责人以短信(微信)请示得到批准后,财务人员凭批准信息的截图拨款,事后补齐相关签字手续。
第九条 捐赠资金公示
捐赠资金公示分为接受公示和使用公示。公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
接受公示由财务部提供数据。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在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捐赠资金接受日期、捐赠人姓名、金额、捐赠意愿等。
使用公示由赈济部提供数据(含使用去向、使用金额等)。赈济部按落实捐赠意愿执行情况与接受公示信息进行整合补充后交办公室在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十条 财务报告
年度终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审计后形成年度财务报告,在博爱中国、遂宁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监督
(一)监事会为捐赠资金接受、管理、使用、公示等环节的监督部门。
(二)捐赠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
(三)财务部对捐赠资金的接受情况、赈济部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在上报主要领导的同时抄送监事会。
(四)监事会将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监察计划。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审计
(一)办公室每年定期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业务部(室)对相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主要领导,接受监事会的督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