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红十字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红十字会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红十字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章程。
(二)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
(五)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七)兴办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八)开展与其他省(市、区)、市(州)红十字会及国际红十字组织友好交往,开展人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指导县(市、区)红十字会及市属团体会员单位依法开展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协助市委、市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关有内设机构1个: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安全、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拟定市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红十字系统组织建设、宣传引导、救援救灾、赈济募捐等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