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遂宁市红十字会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19  |  来源:

中共遂宁市红十字会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党组成立后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坚持依法依规。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规范有序。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政治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事项;落实管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部署,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

3.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

4.确定全市红十字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

5.规范性文件起草、制订、修改和废除

6.关系全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确定机关及下设机构重大的资产处置、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和大型活动

8.制定和出台涉及会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

9.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10.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不合格党员处置。

12.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研究决定干部人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提拔、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4.副科级干部(包括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5.干部的动议、推荐、考察、任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奖惩、人事调整等事项

6.对一般干部职工的奖励、惩处、调动,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及市管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7.推荐市以上表彰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8.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9.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管理(挂职、交流)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援助项目遴选决定,市财政安排的民生实事目标。

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内单项支出1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2.调整预算支出1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办公室收集,报常务副会长审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常务副会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二)会前准备。会议所需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和捐赠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事项,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酝酿意见。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发言准备。重要敏感事项,常务副会长同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沟通,征求意见,个别酝酿。

(四)会议讨论。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常务副会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五)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与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按规定需要投票表决事项,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常务副会长参考班子成员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六)形成会议记录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七)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可按组织原则和规定程序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保障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纳入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依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和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或通报。

五、“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或不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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