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24 |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遂宁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红十字会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项目、援建项目、各类合作项目、市本级财政专项项目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援建项目以及社会捐赠设立项目等各类公益事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审批由市红十字会党组研究确定,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项目安排遵循“统筹规划、资金 安全、公开透明、保证质量”的原则,市红十字会根据申报项目的县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对项目实际需求、政府对项目支持程度以及执行能力等安排项目,力求社会需求和项目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应面向社区、面向基层,注重可持续发展。按照“基层需要、群众满意、红会能为”的原则,受理县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申报项目。各类申报项目应围绕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等工作开展,宣传展示“三救”“三献”、基层组织建设、红十字文化精神传播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申报项目,要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要求,据实上报。
第六条 申报项目前,要对项目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按项目要求填制《项目计划书》、项目申请 报告,审核无误后向市红十字会正式申报。市红十字会对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复核,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项目需求和能力,立项的合理性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红十字会。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逐级审核上报。
第八条 项目的规模及资金等数据,须按照下达项目的红十字会对项目的要求,结合实际需求详细论证后进行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误报现象。
第三章 项目预算
第九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下达项目的红十字会对项目的预算要求,填报《项目计划书》,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 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规合理申报。
第十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编制预算,确保 项目资金收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级红十字会要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稳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根据下达项目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的要求及援助方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县级红十字会接到市红十字会的项目通知后,督促各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红十字会支持、帮助、指导和监督项目执行。县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和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负责项目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及修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中,市、县红十字会要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市、县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及时反映情况,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措施和办法,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协议书》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进度报告,收集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资料。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县红十字会和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计划、项目实施等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履行职责。对偷工减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县级红十字会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具体项目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市红十字会和县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分阶段对项目进行督导,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通知、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协议内容为依据,如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质量要求、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对项目开展评估。必要时,市、县红十字会可聘请非执行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与评估。
第六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当地物价实际进行测算,合理申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红十字会按照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县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等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地方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其类别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项目终止的,其经费应及时退回或上交。
第二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执行项目的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市本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要求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行组织开展项目专项审计或内部专项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章项目物资采购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做到应采尽采。捐赠人意愿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必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同时自觉接收财务、审计部门对经费收支、财务核算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的物资采购在项目计划书中有具体要求的,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不得搞变通和擅自更改;若有变动的,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对采购没有明确要求的,由市、县红十字会决定采购方式。
第三十三条 负责的项目物资采购,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采购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购买的办公设备、培训设备或器材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资产明细账,并定期盘点,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章 项目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并真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影响项目执行的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写出项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实施的项目涉及有捐赠资金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报告并向捐赠方披露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通报给捐赠方。
第三十七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管,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视频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对援建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红十字会要及时邀请相关单位(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九章 项目风险防控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应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上级红十字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实施和管理项目,做好风险防控、防范舆情发生。特别是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项目物资采购与分发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开透明做好项目宣传,增进社会公众信任。主动联系上级红十字会、财政、审计部门指导项目经费使用,把好经费收支关、物资采购关。
第四十三条 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监督发现的问题,执行项目红十字会要及时核实并依法回应。
第四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查处,违法违纪的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依照本制度实施。
第四十六条 县级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